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沧州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安排的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自筹资金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是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旨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其科技创新能力。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
市自筹资金项目是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三)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推动项目产生的成果转移转化;
(七)统筹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管理;
(三)及时组织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并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条件;
(四)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按规定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七)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
(八)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应进行登记,履行转化主体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九)负责项目的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十)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专项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合编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应严守科研诚信承诺,严格履职尽责,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评审意见;
(二)维护评估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评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项目变更、结题验收、科研诚信等流程均纳入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痕迹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对所有项目管理相关纸质材料实行“一次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内外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河北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其中,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项目评审后增加现场考察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3年。
市科技局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以公开征集、竞争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
第十五条 构建科学合理的项目指南生成与发布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等,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申报条件和要求。对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立项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沧州市所属的或者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同一成果、知识产权不得作为申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条件重复使用。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少于24个月,执行期起始时间应不早于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中央、省驻沧单位原则上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项目产生程序
(一)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产生程序
1.项目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确定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
2.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项目评审。无预期任务目标的后补助项目不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现场考察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4.项目立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无预期任务目标的后补助项目,根据形式审查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其他项目,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5.项目下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二)自筹资金项目产生程序
1.项目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4.项目下达。市科技局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一)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承担单位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签生效。
第二十二条 试行先立项、后补助模式,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市科技局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非企业承担的市自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承担的市自筹资金项目可实行动态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2.国家、省或我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3.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4.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5.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3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还需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参照《沧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管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受到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自筹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未完成验收程序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不通过验收的项目;
5.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6.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承担预期任务目标的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但不得早于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组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方面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和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未按规定完成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最多检查1次”项目抽查监督制度。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最多进行1次检查、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市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通过验收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20年颁布的《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